關于取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消防驗收備案部分證明事項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取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消防驗收備案部分證明事項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及政務服務機構,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洋浦規劃建設土地局及政務服務機構,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廳字〔2019〕34號)的精神,現對《海南省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實施方案》(瓊府〔2019〕28號)、《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竣工聯合驗收管理辦法(試行)》(瓊建質〔2019〕165號)和《關于做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瓊建科〔2019〕193號)中消防驗收備案部分證明事項予以取消,建設單位(申請人)在申請消防驗收備案時不再需要提交相關文件材料,各單位務必按要求執行,取消的具體事項見下表。
取消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消防驗收備案證明事項表
序號 | 文件名稱 | 取消事項條款 | 具體內容 |
1 | 《海南省建設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實施方案》(瓊府〔2019〕28號) | 附件2-2竣工聯合驗收材料清單中“建設工程消防驗收事項申報材料第3、4項” | 3.消防設施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4.建設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文件 |
2 |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竣工聯合驗收管理辦法(試行)》(瓊建質〔2019〕165號) | 附件2竣工聯合驗收材料清單中“建設工程消防驗收事項申報材料第2、3、4項” | 2. 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裝修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檢測合格文件) 3.消防設施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4.建設、施工、工程監理、檢測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等合法身份證明和資質證明文件 |
3 | 《關于做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瓊建科〔2019〕193號) | 第(七)條第1項第3、4、5款 | (七)消防驗收程序。1.申請。 (3)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含建筑保溫材料)、裝修材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5)消防設施檢測合格證明文件; |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9年9月8日
(此件主動公開)